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壹)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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