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是為了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體現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對各種應稅自然資源征收的壹種稅。資源稅理論上可分為按絕對礦租征收的壹般資源稅和按差別礦租征收的差別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稱為“普遍征收、差別調節”,即所有礦商開采的應稅資源都要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上等資源的納稅人也要相應繳納壹部分資源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崗巖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文件規定:“1。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至0.5元調整為3元;大理石、花崗巖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納稅條例
1,資源稅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食鹽的單位和個人。
2.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在某些情況下,購買未征稅礦產品的單位可以代為扣繳稅款。
3.資源稅征收範圍
原油、天然氣、煤、其他非金屬礦、鐵礦、有色金屬礦和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