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征收。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當與關稅壹並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和為自用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受托方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匯交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