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轉讓土地使用有關的稅金等。個人轉讓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按有關公式計算。
按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根據財稅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對轉讓方來說:
營業稅=營業額×5%(若轉讓方能提供原購置土地的發票,按轉讓土地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否則按轉讓收入全額計征)。
根據財稅[2003]16號文,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城建稅=營業稅稅額×5%;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稅額×3%;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去稅法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以增值額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