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後改為轉讓的,應當依法繳納契稅,計稅依據為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