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增值稅
增值稅方面,更接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1號。這份文件說,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範圍,涉及的貨物轉讓。原文沒有直接提到轉讓,但有區別,轉讓也可能符合“將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勞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條件。我個人認為這個規定在沒有增值稅的情況下還是可以適用的。
第三,發票
更有意思的是,如果不征收增值稅,可以開發票嗎?目前主流觀點認為,既然不在增值稅征收範圍內,就不應該開具增值稅發票,筆者對此表示贊同。但考慮到發票對納稅人來說確實很重要,比如涉及壹些財產權屬變更,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可能會要求發票...對於營改增後的“不納稅”行為,我們有靈活的開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