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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處罰重還是稅收處罰重?

稅收處罰很嚴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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