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報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同時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用於采集納稅人與環境保護稅相關的基礎信息。納稅人與環境保護稅相關的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環境保護稅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觀點已經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逐漸減少直接幹預手段的運用,越來越多地采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針對汙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汙染”進行強制征稅。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當日。
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汙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十九條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