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合同到期期間,申請人家庭不符合享受租賃補貼條件的,自第13個月起,不再符合享受租賃補貼條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因家庭住房面積增加或家庭人口減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過7.5平方米的,家庭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優待。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期間,申請人家庭與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或者提前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從住房租賃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