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回,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請移步51個稅問答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