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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後繳納的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1,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分錄為:

(1)補充條款:

借:未分配利潤-償還企業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付款時: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1)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

(二)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不分盈虧,預繳稅款。

(三)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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