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應在匯款後繳納: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繳納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3.未分配利潤結轉額:
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補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後補繳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1)補充條款:
借:未分配利潤-償還企業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付款時: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1)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
(二)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不分盈虧,預繳稅款。
(三)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