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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時法醫報告壹定要稅務所出具嗎?

關於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7號。

頒布日期:2011-12-2

頒發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近日,“稅務代理公告欄”在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辦稅服務”欄目正式建立,每月更新壹次。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業務文件中,將“合格中介機構”統壹解釋為“稅務代理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二、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的稅務代理機構,跨省納稅核查業務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應被當地稅務機關接受。?

三、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機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當地稅務機關不接受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四、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必須具備註冊稅務師資格,設立稅務師事務所,加入註冊稅務師協會,並納入稅務機關和註冊稅務師的監督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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