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華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6號),“中國華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具體名單見附件),自2014 10之日起,按照“總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