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範圍
(1)代理各類稅種的納稅申報、企業納稅自查及各類稅務業務清算;
(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納稅評估及制作涉稅文件;
(3)建立企業稅務會計制度,設計企業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和企業間並購,代理設計管理制度;
(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等管理建議;
(六)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
2.代理業務
(1)代理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註銷手續;
(二)代理減免稅,代理行政復議,協調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三)代理審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辦理報批手續;
(四)代理核實企業財產損失,代理報批繼續記賬;
(五)代理或協助企業編制現金流量表;
(六)代理壹般納稅人;
(七)代理出口退稅;
(8)代理集團申報和提取管理費;
(9)代理人申報R&D費用;
(10)客戶要求的其他代理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