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客戶可分為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和稅務會計。
2.財務會計根據會計準則的不同可分為企業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政府會計和基金會計。
二、企業應根據規模大小和業務量設置會計崗位,配備會計人員。《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
1,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2.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崗位。
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崗位相結合。
3、會計崗位,可以是壹個人,壹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但出納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4.會計人員的崗位應當有計劃地輪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