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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會計機構對違法的收支該怎麽辦?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七十九條規定: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具體如下。

(壹)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壹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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