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壹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