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租賃資產的剩余租賃期限。
2.裝修自有房屋的,攤銷期限不得低於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
3.如果預計再次裝修,則應在兩次裝修之間攤銷。(如果第二次裝修費用較大,且距離第壹次裝修時間間隔較短,建議盡量按照3年攤銷,規避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