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退休職工不論是否因公死亡,其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執行。遺屬津貼標準:遺屬生活困難津貼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確定。(1)2011,我市離休幹部因公死亡遺屬津貼標準為698元;(2)離休幹部非因工死亡、病故遺屬津貼標準為499元;(3)享受遺屬生活補助的,按月給予煤炭補貼至35元。已參加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