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聘崗位人數1: 2的比例,從該崗位應聘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進行現場資格復審,確定面試人員。因報考人員放棄或現場資格審查不合格,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等額遞補崗位。筆試總成績相同的,同時進入面試。補充次數不得超過2次。經兩次遞補仍達不到考試比例者,以實際合格人數進入面試。
(壹)筆試和面試崗位。按照筆試總成績和面試成績分別占50%的比例,合成綜合考試成績。
(2)單項筆試的崗位,筆試總成績為綜合成績。
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筆試+面試崗位計算的綜合成績保留到小數點後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