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 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擴展資料:
培訓費具體來說有如下:
1、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夥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2、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3、夥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4、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5、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6、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