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的禮品增值稅處理,進項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征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結論:贈送禮品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相應進項稅額準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