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改革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轉型試點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預付卡銷售充值取得的預收款項屬於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的時間,不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在貨物或服務實際售出時繳納。
開具增值稅發票規定售卡人在收款時應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消費時不再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時,在“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代碼下使用601“預付卡銷售及充值”,在發票稅率欄填寫“非應稅”。如果顧客要求餐飲企業在充值時直接開具餐飲服務的消費發票,那麽根據增值稅的規定,開具發票時就會產生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即需要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預付卡銷售時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收入,因此預收時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