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
如屬於任職受雇企業給予的人才補貼,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壹)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按照“偶然所得”繳納
如屬於政府給予企業,企業發放給員工人才補貼的情形,企業在此環節扮演代收轉付角色,結合偶然所得範圍規定: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