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高溫補貼的標準:壹般發放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8月,***3個月。根據法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安排勞動者露天作業,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法律客觀性: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總工會關於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第二條為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健康和合法權益,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要求,現我省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 如果按照規定需要折算高溫津貼,則為每人每天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