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2)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