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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如何繳納稅款?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原則是:

只能納壹種稅,不能分別納稅,即不是納增值稅,就是納營業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同壹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性勞務。兩者的相同點是,都具有貨物與服務性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按現行稅法規定,其適用的稅種主要是按經營主業區分,以工業或者商業(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的,對其提供的服務性勞務額視同銷售貨物壹並納增值稅;

以服務業為主的,對其貨物銷售額部分視同提供服務性勞務壹並納營業稅。對於以服務業為主,其單設機構經營貨物並單獨核算的,該單設機構混合銷售中的服務性勞務額應與貨物壹並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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