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發票不可以作廢重開。發票丟了,因為涉及稅收,壹般不能重新開具。通常情況下,確認發票丟失後,開票方必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遺失的相關手續,並依法申請已征稅證明等憑據提交受票方開展相關後續工作,但是要特別註意的是對已開具的發票進行作廢的基本前提,是相應發票的所有聯次必須齊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二、補發票需要什麽流程
1、申請,納稅人攜帶上述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申報征收崗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
2、受理審核,辦稅服務廳申報征收崗受理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辦理,納稅人提交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開具,納稅人提供資料符合條件的,辦稅服務廳申報征收崗即時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