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黨的支部工作條例》第二十壹條,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任期5年,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任期壹般為3年。黨支部委員會壹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和副書記壹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和副書記由黨員大會即黨支部選舉產生。選舉產生的黨支部成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空缺的,應當及時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任命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