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黨支部工作條例* * *》
第二十壹條村和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他基層黨支部委員會壹般每屆任期三年。黨支部委員會壹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和副書記壹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和副書記由黨員大會即黨支部選舉產生。選舉產生的黨支部成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空缺的,應當及時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任命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
第二十三條黨支部書記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壹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技能,敢於負責、樂於奉獻,帶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在黨員和群眾中具有較高的威信,壹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的黨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