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經營確認時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
第二十七條發票開具後,如需開具銷售退貨的紅字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的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有銷售折扣,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在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打印完畢,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