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以買壹贈壹的方式銷售自己的商品,不屬於捐贈,銷售總額應當按照每種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和確認。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同時向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分配貨款或銷售應收款項,確認當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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