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條款: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項:應交稅費-增值稅支票調整
付款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支票調整
貸款:銀行存款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範圍中“稅”的規定,稅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外的可以扣除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稅收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以視為稅收。
所以增值稅是價外稅,不體現在利潤本身,所以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擴展數據: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調整以前年度增加利潤或減少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上年利潤或增加上年虧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等科目;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減少的所得稅費用應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經過上述調整後,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果該科目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例如,對借方余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百度百科-往年損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