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無權在檢查階段作出補稅《稅務事項通知書》,就像公安無法在偵查階段就作出刑罰決定並送入監獄執行壹樣。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稽查局均是稅務機關,均概括享有征管法賦予的管理、征收、檢查的職權,其中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壹般而言,對於補稅《稅務事項通知書》只能是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而稽查局要想行使征稅權,必須在查清違法事實基礎上,走完稽查的檢查、審理程序,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