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縣級以上稅務局長批準,可以調取上壹年度的憑證和賬簿,包括原始憑證或原件;當年轉移需要市級以上稅務局長批準。但是打電話的時候要出賬單,3個月內把上壹年的賬單全部退回,30天內把當年的賬單退回。如果程序不合法,即使查出了問題,也不能作為證據。
稅務局有這個權限,但是要走正常程序。需要開具對賬通知書,調取賬簿明細,寄送收據等單據,並有縣級稅務機關公章或稽查局公章,在規定期限內返還。如果涉及的問題較多需要延期的,也要出具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