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首先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計算足額工會經費,或者向受委托征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上級工會組按規定比例劃轉到繳費企業基層工會。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計算工會籌備經費,或者向上級工會組織或者受委托征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在規定時間內建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按規定比例劃轉到繳費企業基層工會。未在規定時間內建立工會組織的,建立工會的籌備經費不予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的公告》第壹條規定,自2065438年7月1日起,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