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期間,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免征車輛購置稅。購買日期為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或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符合免稅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是指自《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目錄》發布之日起購買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022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繼續適用車輛購置稅免征政策。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事項,適用《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相關政策的公告》和《關於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第壹條購買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之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第二條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管理。《目錄》發布以來購買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屬於符合免稅條件的新能源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