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妳們,並補充意見如下,請壹並貫徹執行。
壹、我省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市、州、縣(市)經營建築企業要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各地應結合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做好建築企業稅源狀況調查摸底,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輔導,幫助企業解決外出經營過程中遇到的企業所得稅問題,保證《通知》貫徹落實到位。
三、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8]28號)等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和《通知》要求,加強對跨地區建築企業二級分支機構和項目經理部(特別是總機構在省外,二級分支機構和項目經理部在我省的建築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企業所得稅的及時、足額入庫。
二○壹○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