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準違反國有規定亂沒收、亂罰款,禁止內定和下達罰款指標;
(3)不準亂收費。不準在國務院在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批準之外另立收費項目和標準。不準利用警察職權代其他部門收費、征稅、罰款;
(4)不準參與舞廳、歌廳、飯館、發廊、錄像放映點、按摩浴室的經營或者充當保護人,不準在其中占有幹股、暗股、明股;
(5)不準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討債、逼債、插手經濟糾紛;
(6)不準經商辦企業,公安幹警不準從事第二職業,不準以警察職權為親友經商提供任何方便條件,已經開辦的公司企業,必須立即與公安業務部門和基層科所隊脫鉤,不準經營由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行業;
(7)不準利用職權強行推銷社會公***安全產品;
(8)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9)不準強買強要、白吃白拿;
(10)不準參與、保護、包庇走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