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方法之壹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
(二)按營業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計算;
(三)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情況。;
(四)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前款所列方法之壹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方法。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後調整應納稅額。
如果妳的銷售額沒有達到增值稅的起征點,妳可以申報零(或者沒有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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