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發票,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並打印壹式兩份,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印章丟失,無法用公章或財務章替代。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
擴展數據:
1993 65438+10月1,全國實行統壹發票後,發票專用章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呈橢圓形,規管長軸3厘米,短軸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細線。
上環刻有“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有生產者稅務機關所在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刷顏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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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