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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求理由?論點?

妳是王軍親戚吧,如果妳說的是事實,那麽王軍當然就是詐騙罪,詐騙罪的特點就是“以欺詐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所有權”,怎麽不構成詐騙罪呢,妳為什麽還要問“不構成詐騙罪的原因”呢。

王軍要想“擺脫”罪行,那就是死不承認收了錢,但還有114和電信部門的通話記錄作為證明,看來是罪責難逃了。

另外,這事與王君無關,張某是行賄未遂,所以還構不成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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