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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的房子用交房產稅嗎

集體土地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房產。所謂房產是指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包括其附屬的設備,但不包括獨立的建築物,如圍墻、煙囪、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遮擋風雨,可供人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存物資的場所。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壹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征收的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這裏的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其征稅範圍包括市區、郊區和市轄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是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座落於上述地區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房產的產權所有人。如果產權屬國有,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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