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成本-以前或現在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具體確認資產計稅基礎時,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資產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如果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不需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通常情況下,資產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2)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通常在資產的後續計量中因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異。例如,各項資產如發生減值,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應當計提相關的減值準備,而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減值準備壹般不能稅前抵扣,只有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時才允許稅前扣除,由此就產生了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的不等。在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的情況中有壹種特殊情況需引起註意,即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主要在與某項資產相關的收入享受免稅或按收付實現制征稅時產生,則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例如,壹項國債投資的應收利息的賬面價值為2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利息收入免稅,則應收利息的計稅基礎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