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商譽等。
1.無形資產的估價
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其中包括:
(1)投資者作為資本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3)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四)捐贈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發票所列金額或者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計價。
(5)非專利技術和專利的評估,由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6)除企業合並外,商譽不應以固定價格入賬。
2.無形資產攤銷
無形資產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轉讓或投入的無形資產,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和受益期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期較短的原則進行攤銷;法律沒有限制使用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規定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中未規定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或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