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研發企業要交軟件產品增值稅;按17%稅率征收。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要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屬於雙方***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壹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擴展資料:
軟件產品增值稅納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2、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3、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壹並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