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預提率為3%的預提增值稅項目,預提增值稅減1%預提率。
三。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增值稅抵扣政策:
(1)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扣應納稅款。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
(2)允許旅行社業納稅人采取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10%抵扣應納稅款。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事項,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09號)和《財政部+09號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09號)執行。
四、按照本公告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經征收的應減征或免征的增值稅,可以在納稅人知道後的納稅期間內用於抵扣其應納稅款,或者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