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
擴展數據: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應該歸檔。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存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短保管期限。(附表見上圖)
參考資料: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