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獎廉罰腐,取之與“官”用之與“官”。切實做到實行力度與平衡性。
三、設置基層調研崗位,使用反位督察制度。可將“舉報”變為“主動偵緝”樹立良好紀檢形像,確實做到有其位更有其職。
四、增加走訪及互動性,聽取民生民怨。可將貪欲扼殺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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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很多,有機會再講給妳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