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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印花稅問題

技術合同壹般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方面的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34號)規定如下。專利權轉讓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屬於技術轉讓範疇的,屬於這類範疇的還有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

擴展資料:

如何申報: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壹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轉發《關於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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